未簽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
隨著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推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合法的勞動關系,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我國正處于勞動體制改革的轉軌時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不強,特別是某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逃避義務,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不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從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體現國家對勞動者的保護,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事實勞動關系作了一些專門規定。第一,因用人單位原因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責任。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另外,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也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因事實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同時,勞動都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6號)第4條也規定,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精神予以受理。在處理這類爭議時,首先應督促雙方當事人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同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雙方當事人在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過程中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按照補簽的勞動合同和爭議的具體情況及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責任大小,予以妥善處理。如果當事人拒絕補簽勞動合同,以及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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