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的試用期與口頭合同
2015-10-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因此,作為“小時工”可以與用人單位通過口頭約定的方式,建立和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而與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單位則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即日常所稱小時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小時的用工形式。根據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該用工形式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的協議,勞動者可以和一個以上(包括一個)單位訂立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合同不能影響先前訂立的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作為“小時工”,即使同時與多個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各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試用期,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工作人員,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但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報酬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計酬標準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能超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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