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員工的違約責任
某中德合資公司成立后,由于在一些關鍵技術方面力量不足,不得不聘用了幾名德國高級技術人員(專家)。公司為此一直支付著高得驚人的薪金。去年初,公司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決定選派魯某等5名中方工程師到德國參加技術培訓,以便將來頂替德國專家。
臨行前,公司與魯某等人簽訂了出國培訓協議,協議中規定:自培訓結束之日起5年內,魯某等人不得擅自離開公司,到其他單位去工作,否則,應向公司賠償此次培訓費用,賠償比例為:工作不滿一年,賠償全部培訓費用;工作每滿一年,遞減20%。
魯某等5人在德國學習期間,公司為每人支付了培訓費6.3萬元。培訓結束前夕,魯某在德國結識了正在國外訪問的某微電子廠趙廠長,趙廠長發現魯某是個難得的人才,于是表示:待魯某回國后,微電子廠愿以優厚待遇聘用他。魯某經過考慮,答應了趙廠長的要求。
魯某等5人培訓結束后,回到公司頂替了德國專家的工作崗位,公司為此節約了大量人工成本。但兩個月后,魯某向公司提出了辭職,要求調到微電子廠工作。公司認為魯某應履行培訓協議,5年后才能調走,因此拒絕了他的要求。可魯某調走的主意已定,于是向公司遞交了一份書面辭職報告,從此不再到公司上班,而去了微電子廠。
公司領導對魯某的行為非常氣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魯某賠償出國培訓費。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作出裁決,責令魯某于裁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公司支付6.3萬元培訓費。
裁決作出后,魯某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法院提出起訴,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裁決,并對前來要求他支付培訓費的公司領導揚言:“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
面對魯某的此種態度,公司該怎么辦?如何才能使魯某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作出后,若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法律效力的體現主要表現在,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裁決所確定的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義務人不履行時,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對于維護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權威性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有重要意義。
魯某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向公司支付培訓費6.3萬元的義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接到公司的強制執行申請后,可以先給魯某指定履行期限,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若魯某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扣留、提取魯某的個人儲蓄存款;查封、扣壓、凍結、拍賣、變賣魯某的個人財產;向微電子廠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廠方按月扣除魯某的部分工資來支付公司的培訓費(微電子廠必須協助執行),直到魯某完成支付6.3萬元培訓費的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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