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屬誰
柳先生自2013年12月30日入職廣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一直工作至今。期間雙方一共訂立了兩份書面的勞動合同,兩份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是一年。現勞動合同臨近期滿,雖然網絡公司決定合同期滿后不再續期,但是柳先生要求網絡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問:柳先生的要求合法有理嗎?
【律師說法】
本報記者采訪了廣東鄭律師、吳律師,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否已經具備。鄭律師介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其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上述情形外,還有兩種情形: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必須有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出現,方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本案,柳先生是否具備條件,應當參照第一種情形的第三項,即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雙方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結合本案,柳先生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現柳先生要求網絡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四種條件同時具備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就已經掌握在柳先生手中了。因此柳先生可以選擇期滿不續約,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網絡公司違反規定不與柳先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柳先生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要求網絡公司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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