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系統闡述了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是指導新時期勞動關系工作的綱領性文件。11月11日,我省也制定出臺了《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實施意見》。當前,我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真組織學習《意見》精神,并對照《意見》要求,全面總結我市經驗做法,認真梳理存在的薄弱環節,深入分析研判形勢,著力加強勞動關系源頭治理,統籌處理好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系,從解決廣大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突破口,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凝聚全市職工為推進“一區兩帶”建設、加快振興發展貢獻更大力量。
本文從“政策解讀”和“新聞鏈接”二個方面來幫助廣大職工更好地了解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政策解讀:
1、勞動關系的建立和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⑵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⑶勞動合同期限;⑷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⑸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⑹勞動報酬;⑺社會保險;⑻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依法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在新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告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4、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所屬全部員工辦理參加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只為部分員工參保;不得與員工協商選擇性參加部分險種;不得要求員工承諾“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不得少報、瞞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
5、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老板欠薪最高獲刑7年”——《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梅州屬于二類地區,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標準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報酬累計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
新聞鏈接:廣東省欠薪企業將納入銀行征信系統
筆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時值歲末,為防范和處置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省人社、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門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于近日在全省開展綜合治理欠薪專項行動,行動將持續到2016年春節。據介紹,本次專項行動將重點針對加工制造、工程建設、餐飲服務等行業和企業密集、用工量大的地區。企業欠薪違法信息將納入人民銀行、發改、工商、住建等部門的信用信息系統。企業重大違法行為信息還將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對違法欠薪企業在銀行dai款、評優評先、融資上市等方面予以限制。政府工程項目發生欠薪的,發改部門將對該地區新上馬政府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建設部門對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的,依法給予從嚴處罰;對施工單位存在違法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行政處罰,并按規定采取限期不準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招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等行政管理措施。此外,對惡意拖欠企業工程款或勞務人員工資的建筑業企業,一年內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并將有拖欠工人工資行為的單位錄入“欠薪投訴公示欄”進行公開曝光,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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