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代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2016-0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讀者李某:2014年3月,我進入一家公司當銷售,在入職快滿一個月時,公司通知我簽訂勞動合同。由于我當時在外出差不能當場簽約,公司就請我的同事代我在合同上簽了字,并約定我的月薪為3000元,合同期限為2年。我出差回來公司就把合同交給我了。2015年5月,我向公司提出離職并獲得批準。后來聽說我與公司簽訂的合同由于不是本人簽訂應當認定無效,公司應當支付我雙倍工資,請問如果我依此起訴能勝訴嗎?
北京市法官助理答:
李某你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應當支付你雙倍工資。
原因在于,你在合同代簽事件發生后不久,便知曉了代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及勞動合同書的內容,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因此,你同事代簽合同的行為有效。并且根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盡管你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但事后知曉了勞動合同書的內容,并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應視為以實際行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并獲得接受,并以實際行動確認了勞動合同。綜上,應認定該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勞動合同法設立這一條款的目的,是懲罰用人單位抗拒或怠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從而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盡快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所以,你的訴訟請求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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