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未成年員工 企業承擔哪些責任
2016-0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讀者李先生來電:我在市區開了一家西餐廳,春節臨近好多服務員要回家,用工緊張。經服務員小王介紹,他表妹愿意來我們這上班,沒想到小王的表妹上班僅十來天,就在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事后經調查,小王的表妹出生于2000年3月,今年還不滿十六周歲,屬未成人。我想問問,招用未成年工要承擔什么責任?
會被責令改正嚴重者或面臨刑事責任
律師點評:
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使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招用未成年工人是違法行為。未成年工發生人身損害的就不能認定為工傷。雖然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根據《工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用人單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和范圍可以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那用人單位要進行如何賠償呢?根據《勞動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如果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時,存在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以強迫勞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勞動,情節嚴重的,以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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