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
2016-04-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家住廬江縣的李某原本在本地一家礦業公司上班,孰料該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而停業整頓,上了八個月班,一分錢工資沒有領到。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老板依舊安排李某“在公司停業整頓期間”看護公司各項設備和辦公場所,允諾待公司重新開工后,一次性支付李某全部工資。李某在看護公司上班兩年后,老板竟不知所蹤。現在,李某所在的公司重新開工,但老板卻是一張新面孔。原來,以前的老板將公司轉讓給了新老板周某。周某籌備開工時,要求李某搬離,但對公司未付給李某工資之事卻拒不承認。雙方為此發生多次沖突。
為討到拖欠的工資,李某來到礬山司法所,請求調解。經過司法所工作人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該公司支付李某全部工資款10.3萬元,李某在公司付清全部工資款后,立即搬離公司用房,雙方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勞動關系。
專家點評: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一種,是企業法人。法人作為法律上擬制的民事主體,其享有一定的人格權,可獨立地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會影響到法人債權債務的承擔,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他人依法簽訂的債權債務協議便是確定有效的。本案,因李某與該公司并未履行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定程序,因而,雙方的勞動關系一直處于有效狀態。原公司轉讓后,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并不會影響到公司與李某原有的勞動關系。因此,新公司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如數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資。
專家提醒,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的更變、股東股權的轉讓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均屬于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申請變更登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變更的公司對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仍應予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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