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
2016-04-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往往基于所謂自身利益的考慮,沒有與其聘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更加有利于用人單位。事實上,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反而導致用人單位面臨種種用工風險。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自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并需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隨意辭職風險
由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一個穩定的勞動關系,對勞動者無法進行相應的約束,勞動者極易出現辭職現象,嚴重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
無法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用工風險加大
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般不會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一旦出現工傷事故,所有的賠償責任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無法享受工傷保險,減少損失。
支付經濟補償金風險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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