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工齡怎么算
勞務派譴,是一個單位將本單位員工派譴到另一單位工作的行為。我們知道,工齡是指一個的工作年齡。那么對于勞務派譴的,其被用人單位錄用后,工齡應該怎么算呢?下面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一、什么是工齡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后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并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于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二、勞務派譴的工齡怎么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在實施條例頒布之后,勞動者再被派遣的,工齡仍然連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勞務派譴的,工齡仍然連續計算,自勞動者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即使被派譴到別的用人單位后,工齡仍然連續計算。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原因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并不會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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