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無故辭退怎么辦?
一、被申請人違法將申請人辭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0年7月,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辭退后,一直到提起仲裁也未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連續工作四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四個月的工資16000元。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被申請人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計32000元。
二、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自2008年8月1日起,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至辭退前也沒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二倍工資的未付部分44000元。
三、被申請人應當依約定退還申請人培訓費,并支付違約金。
2006年8月1日和2007月8月1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都明確約定:除因“乙方(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甲方(被申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在聘用期內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②違犯國家法律受到拘留以上制裁;③因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補償乙方經濟損失5000元。因此,在申請人沒有任何違反約定的情況下被辭退,被申請人應當支付該經濟損失補償。
另外,雙方還明確約定:簽訂合同時,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繳納上崗培訓費2000元,合同期滿退回。但時至今日,被申請人應當退還而未退還。
四、關于社會保險繳納問題。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應當補繳。
被申請人訴稱其已經繳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被申請人確已繳納保險,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因用人單位過錯未予辦理,養老保險中斷損失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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