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有什么規定
核心內容:勞動訴訟代理人有什么規定?訴訟代理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為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理人在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中,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下面由小編就訴訟代理人訴訟的要求以及種類和范圍為您詳細介紹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訴訟要求
首先,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對所代理的訴訟,就其爭議的勞動關系并不享有勞動權利,而只具有訴訟代理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也不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行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次,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這主要是由于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是相對立的,代理制度的目的即是為了在訴訟上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即是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權利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提供進行訴訟、維護權利的條件,又為那些雖然進行訴訟但缺乏法律知識的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的種類和范圍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權的發生,不是基于當事人本人的意志表示。而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社會的利益,法律規定一定的人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如企業、事業、機關和社會團體一方當事人的主要負責人(長、經理等),無訴訟行為能力職工一方當事人的監護人等,不但賦予他們以代理的權利,而且要求他們承擔代理的義務,不僅是法定代理人對被告人的義務,也是法定代理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法定代理人應當主動代理當事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擔負法律上的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
作為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代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既是他的法定權利,也是對單位應盡的義務,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單位承擔。
核心內容:勞動訴訟代理人有什么規定?訴訟代理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為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理人在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中,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就訴訟代理人訴訟的要求以及種類和范圍為您詳細介紹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訴訟要求
首先,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對所代理的訴訟,就其爭議的勞動關系并不享有勞動權利,而只具有訴訟代理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也不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行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次,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這主要是由于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是相對立的,代理制度的目的即是為了在訴訟上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即是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權利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提供進行訴訟、維護權利的條件,又為那些雖然進行訴訟但缺乏法律知識的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的種類和范圍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權的發生,不是基于當事人本人的意志表示。而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社會的利益,法律規定一定的人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如企業、事業、機關和社會團體一方當事人的主要負責人(長、經理等),無訴訟行為能力職工一方當事人的監護人等,不但賦予他們以代理的權利,而且要求他們承擔代理的義務,不僅是法定代理人對被告人的義務,也是法定代理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法定代理人應當主動代理當事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擔負法律上的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
作為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代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既是他的法定權利,也是對單位應盡的義務,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單位承擔。
委托代理人的范圍比較廣泛,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條件,但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而且一方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但不得超過二人,如一方當事人有二人,每一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也不得超過二人。這主要是本著既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又便于訴訟進行的原則,對委托代理人在數量上加以限制。
現行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指定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但是,為了適應保護無訴訟行為人進行訴訟的特殊需要,維護其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保障對方當事人能進行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指定代理人也不應排除在訴訟代理人之外。在一般情況下,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但在他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雖有法定代理人,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的情況下,就需要由人民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這種代理權既不是基于親屬或者監護關系而發生,也不是基于當事人委托而發生。而是在特定情況下,由受訴人民法院特別指定的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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