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訴時效、辦案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辦案時效: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
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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