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企業能否對員工做出新的處理決定
2010-08-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企業對員工做出開除、除名、辭退等決定而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員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企業能否變更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或對職工再行處理呢?這是用人單位非常關心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職工被處理后原單位能否再行處理的復函》針對這個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在審理過程中,企業如變更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或對職工再行處理,職工一方當事人同意自行和解的,申訴人應申請撤訴,仲裁委員會對該案件可按撤訴處理。
職工不同意的,企業應將不同于原決定的新的處理意見在仲裁庭調解或裁決時提出,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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