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時效提起勞動仲裁無效
2015-11-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姚某去年9月收到了工廠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卻在今年9月才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時效。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駁回了其要求工廠撤銷解除合同決定的訴請。
2011年6月間,時年29歲的姚某到連城某食品廠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工作近三年,由于姚某上班多次遲到,且規勸無改。2014年9月16日,工廠作出《關于對姚某給予解除合同的決定》。三天后,姚某收到了解除合同決定。面對解除合同決定,姚某心中雖然不服,但沒有想到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轉眼間,過了近一年,姚某面對解除合同決定,突然想到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今年9月10日,也就是姚某接到工廠解除合同決定近一年的時候,他才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工廠撤銷對其的解除合同決定。在仲裁未予受理后,9月21日,姚某以仲裁的相同要求訴諸法院。法庭上,某食品廠認為對姚某的解除合同決定,是基于姚某經常遲到事實及相關的勞動法規所作出,同時,姚某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時效為由作出辯解。根據《勞動法》關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規定,姚某在收到工廠向其送達的相關解除合同決定將近一年后才申請仲裁,已超過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故其要求撤銷工廠對其的解除合同決定之訴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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