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隱孕”遭解聘申請勞動仲裁 單位被判續約
在當今職場中,很多女員工因為“懷孕生子”,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被單位除職等問題。日前,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的兩名法官結合判決案例,為職場女性在孕期時提供維權攻略。
兩名法官提示,職場女性懷孕期間,往往被部分用人單位視為“負擔”,從而以女工違反規章制度、公司職位調整等借口解除與女工的勞動關系,這侵犯了女工的合法、生存權利。
“隱孕”遭解聘單位被判續約
2010年3月,李女士應聘到一家商貿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在3年內不得生育。
2012年1月,李女士意外懷孕。考慮到入職時和單位簽訂的苛刻規定,她隱瞞了懷孕情況。
2012年5月,單位獲知后,將李女士除名。
事后,李女士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經審理后仲裁委責令商貿公司繼續與李女士履行勞動合同。
>>法官支招
該案中,單位強行與李女士約定禁止生育條款,缺乏合法性依據,應屬無效。
根據相關規定,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孕媽們應果斷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正常產檢受保護公司無權扣工資
吳女士是一科技公司測試員,2012年10月,吳女士檢查出懷孕3周。由于體質特殊,吳女士遵醫囑當月4次請假進行產檢。
在工資核算時,該公司將吳女士所請4天產檢假期視為事假,并扣發其當月工資1380元。
事后,吳女士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該公司被責令補發吳女士當月工資。
>>法官支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正常產檢不視為缺勤曠工,單位要相應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女工產前檢查時間。
一旦遇到單位將產檢安排視同事假,女工要及時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異議,若無法協調解決,可以通過勞動監察、訴訟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職員懷孕后復工單位不得降工資
湯女士在一物業公司工作,2008年10月,湯女士向單位遞交病假證明,病假時間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10月20日止,病假原因“早孕、妊娠嘔吐”。幾天后,其單位做出調整工資決定,以湯女士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為由,將湯女士工資由5200元降低為3000元。
湯女士不服單位的處理決定提起勞動仲裁并獲得了支持。
>>法官支招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待遇。
該案中,該公司一方面有違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也沒經民主協商,缺乏合法性依據,故應予以撤銷。
根據相關規定,如要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采用書面的形式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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