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怎么規定的呢?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怎么規定的呢?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嚴格意義上來說也是一門科學,社會科學,很講究嚴謹性和科學性。因此,對于法律條文中的時間一定要很敏感,特別是涉及到大家各自的利益時。如果連你自己都怠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話,法律也不會保護你的權利。
也許大家會迷惑到底那些律師和法學狗每天叨叨的”時效“到底是個什么鬼。好像有很大的作用一樣。其實,時效他只是你行使權利的墊腳石,本身并沒有什么太大的作用。但如果具體到每一個案件中,他有可能關系到你的案子的命運。
好啦,那大家跟我一起看看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怎樣規定的吧。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但這1年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比如小明5月1日被用人單位開除的,則5月1日就開始計算時效,如果6月1日,小明找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則從6月1日開始重新計算1年的時效。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另外,對于因不簽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糾紛,用人單位需自第二個月開始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最多是支付11個月。
對于該筆工資的仲裁時效也是1年,但是1年的起算點大家需要注意。每個月的雙倍工資的起算點是自該月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的,而且每個月是分開獨立計算的。
比如小編1月1日開始工作,沒有簽勞動合同,從2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支付我雙倍工資,則2月份的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應從3月1日開始計算,3月份的工資則從4月1日開始計算,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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