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仲裁立案最新規定
2016-10-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大家都知道發生了勞動糾紛可以先自行調解,調解不下來就要找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那么仲裁的最新規定有哪些呢?
1.發生勞動仲裁,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勞動仲裁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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