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能勞動糾紛仲裁
相信許多人都知道,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但勞動仲裁委也不是所有的爭議都會受理。究竟哪些情況不能勞動糾紛仲裁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為方便人民群眾申請勞動仲裁,幫助當事人避免常見的仲裁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常見的勞動仲裁風險提示如下:
一、申請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勞動仲裁委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申請。
當事人申請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勞動仲裁委將不予受理,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
二、申請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不會審理。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申請請求范圍;無根據的申請請求,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支持。建議由專業人士代為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
三、逾期改變仲裁請求
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勞動仲裁委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四、超過仲裁時效
當事人請求勞動仲裁委保護仲裁權利的期間一般為發生爭議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后,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的申請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申請人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請求不會得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持。
五、授權不明
當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注明。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
除法律和有關規定明確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仲裁請求,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
七、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
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交證據,應當在勞動仲裁委指定的期限或者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勞動仲裁認可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勞動仲裁委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八、不提供原始證據
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勞動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九、證人不出庭作證
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
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未在勞動仲裁委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一、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
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勞動仲裁委將按自動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反訴的,勞動仲裁委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理。
被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勞動仲裁委將缺席裁決。
十二、不準確提供聯系方式
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應提供己方有效的聯系方式;如有變更,應及時告知勞動仲裁委。因當事人提供之聯系方式不準確致使勞動仲裁委無法送達相關文書,當事人可能面臨不利的后果。
十三、一方沒有財產的仲裁風險
一方沒有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使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所確定的權利無法實現的風險。
各位要是有一些與用人單位的爭議需要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的,需要格外注意上述13種情況。要是存在上述情況之一的,那么仲裁委是不會進行勞動仲裁的,這點還請大家多多注意,尤其是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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