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用工侵權的勞動仲裁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那么如果遇到異地用工侵權,要到哪里申請勞動仲裁呢?下面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案例介紹:
劉女士在一家服裝公司工作。由于服裝行業的特殊性,員工們不但沒有節假日,平時還要經常加班。但長期加班加點工作,劉女士卻從來沒有拿到過加班工資,公司也從來不安排調休。
感到身心疲憊的劉女士,最終決定離開公司,同時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并加付賠償金。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劉女士決定提起勞動仲裁。就在她準備申訴時,遇到了難題。原來,她所在的公司總部設在上海,北京這邊只是下設了這家公司的辦事處,而辦事處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劉女士是辦事處以公司的名義在京招聘的員工,主要工作是在商場里促銷公司的產品。劉女士的勞動合同是在北京簽訂后,由辦事處拿到上海公司總部蓋章,工資也由上海的公司發放。
這樣一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劉女士就應該到上海公司所在地申請仲裁,這對于劉女士來說就太困難了,不但要搭上許多時間和精力,訴訟成本也太高了,官司打下來,肯定是得不償失。想到這些,劉女士有點泄氣了。
專家分析:
劉女士必須要到上海去申請勞動仲裁嗎?針對這個問題,記者咨詢了有關人士。據介紹,1995年,勞動部針對原北京市勞動局有關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問題的請示,發了一份復函:《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同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主要是為了方便職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你局請求中所述職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資關系在上海市,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在北京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對該類爭議的管轄問題,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劉女士遇到的問題,屬于該復函所述的情況,可以按照該復函的精神辦理,向在北京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找法小編提醒您: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
受案范圍勞動仲裁受案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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