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了服務期限,勞動者提前離職要支付違約金嗎?
2017-03-1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一位網友咨詢,他在入職后,單位派其到外地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并由公司負擔了全部費用,為此,公司與其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約定培訓結束后應當在公司服務5年,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其已在該公司服務3年,欲離職,公司要求其承擔全部培訓費用,是否應當支付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是可以約定服務期的。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任何過錯,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屬于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即,根據已經履行的服務期在總服務期中所占的比例,相應減少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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