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多次申請無果,自行調崗算違約嗎?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了八類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中第一類是“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咨詢案例
我于2010年8月與一家皮鞋制品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我所在的崗位是負責往皮革上涂膠水,F在,我已懷孕4個月。鑒于膠水中含有鉛、汞、甲醛等化合物,氣味刺鼻,醫院為保證胎兒健康發育,書面建議我不要在有毒有害環境下工作。我便持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建議書,多次要求公司領導重新安排勞動崗位,但被拒絕。僵持一周后,我便自行到員工食堂幫廚。公司遂以我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為由,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法院解答
興國縣人民法院答復: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其不得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一方面,公司不應讓你從事原工作!杜毠そ蓜趧臃秶囊幎ā返诹鶙l規定了八類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中第一類是“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鑒于膠水中含有鉛、汞、甲醛等化合物,表明你不應再在該崗位上工作。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另行安排工作!秳趧臃ā返诹粭l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也指出:“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在你已經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及建議書的情況下,公司理應為你“安排其他勞動”。
最后,你不屬于擅自離崗。在你的多次要求之下,公司在一個星期過后仍不予理睬,硬要你在原崗位工作,這對于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來說,屬違章指揮;對于你及胎兒的健康而言,又是強令冒險作業。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即你自行到員工食堂幫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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