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海地區中、小型企業《勞動合同法》實施現狀調查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至此實施兩年來,該法在國有企業、大型企業實施成效顯著,但中、小型企業中《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狀況卻相差甚遠。本文旨在填補《勞動合同法》在中、小型企業實施現狀實證調查方面的空白,傾聽來自基層勞動者和中、小型企業的真實聲音,為《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提出建議,促進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勞動合同法》實施現狀——以南京、上海為研究對象
(一)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起到積極作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者與企業的用工關系得到逐步改善,勞動者的法定假日得以規范,工傷事故防范及應對機制明顯完善,特別是在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小型企業中,甚至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形成了新的企業文化,促進了勞資關系的和諧。
(二)在中、小型企業中貫徹實施面臨的現實問題
本次調研以中、小型企業作為調研對象,重點關注南京、上海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考慮地域的分布,行業和企業規模的差異,調查發現,《勞動合同法》在中、小型企業的貫徹實施存在以下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與全國水平有巨大差距。調查發現,勞動合同在中、小型企業中的簽訂率僅為32%,這與全國水平(94%)差距甚遠。
2.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度較低。作為《勞動合同法》主要保護對象的基層勞動者,對該法知之甚少,通過問卷調查了解,僅有29%的勞動者知道《勞動合同法》的存在。
3.勞動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中、小型企業中,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以企業為主導簽訂合同、合同內容不健全等現象突出。
4.社會保險落實情況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及《勞動法》均對社會保險作了明確的規定。而通過調查發現,社會保險落實情況不容樂觀,失業保險的參保率甚至僅為17.5%。
5.工會未發揮功效。調查發現,在中、小型企業中有高達61%的勞動者根本不清楚其所在企業中是否設有工會,更有13.23%的勞動者明確表示其所在企業中根本未設立工會。這說明工會在現實的用工環境中并未發揮其應有作用。
6.企業通過多種方式規避《勞動合同法》。通過深入南京中材建設廠了解到,該企業行政經理就曾以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是南京及周邊地區”的條款,通過要求將員工調往無錫分廠等看似符合規定的方式迫使這些員工因家庭因素而不得不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對《勞動合同法》實施現存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企業自身角度
1.中、小型企業自身及其勞動用工特點
(1)中、小型企業自身規模的限制。中、小型企業自身規模小、資金少、資金周轉率高,過于嚴格的勞動標準會降低其用工靈活度,增加其用工成本。
(2)中、小型企業用工方式的限制。部分私營中、小型企業主習慣于通過帶親戚、拉朋友的方式用工,兩者之間較大程度上以人情關系處之,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關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行事,不符合他們自身的慣例和傳統。
2.中、小型企業勞動用工環境
(1)勞動者數量供大于求。目前我國初級勞動力、進城務工人員供大于求,處于強大就業壓力下的廣大勞動者面臨生存與就業的困境,勞動價格低廉,選擇余地小。
(2)用工模式惡性循環。我國中、小型企業中具有競爭優勢的行業,幾乎都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如服裝業、機械制造業等,其產業主要特點是勞動力素質要求不高、技術水平較低、產品附加值小。中、小型企業經營者通常會極大地利用勞動力成本低廉的優勢,而忽視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和員工素質的培養,這極易使其勞動生產率陷入低水平徘徊的惡性循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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