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人力資源白皮書引關注 就業歧視難題需破解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人力資源開發體系中,除職業培訓這一重要環節外,反就業歧視也是社會所關注的一大問題。
白皮書指出,國家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自1988年以來,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就業促進法專門設立了“公平就業”章節,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并特別指出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
據了解,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針對用人單位的就業歧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有媒體調查顯示,近九成的網友認為“遭遇過”就業歧視;近九成的網友認為就業歧視“嚴重”;近九成的網友在遭遇就業歧視時,是“胳膊擰不過大腿,另尋單位”。
“目前有關性別、戶籍、健康等方面的就業歧視仍然存在,這是世界各國都面臨的一個難題。但在實踐中,通過提起訴訟來維護平等就業權利的勞動者不多,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勞動者證明就業歧視往往比較困難。另一方面,在于通過訴訟維權需要消耗時間、精力、金錢等,而個體勞動者大多急于就業獲取勞動報酬,因此往往放棄這種維權方式。”楊飛說。
對此,程延園認為,這種狀況與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上的供遠過于求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反就業歧視就更困難了,要解決這個難題,除了立法方面的考慮外,法律的落實也是不可忽視的。
據了解,一些國家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建立了專門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作為反就業歧視的行政執法機構。對此,楊飛認為,我國可以建立這樣專門的機構來裁決就業歧視事件,這是反就業歧視的公法途徑。
“除了民事訴訟這一私法途徑、建立和完善反就業歧視的公法途徑外,還要考慮健全社會法途徑。”楊飛說,反就業歧視的社會法途徑就是指,立法規定社會團體如工會、婦聯、殘聯或民間組織(NGO)可以為受到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個體或群體進行集體談判、提起公益訴訟、提供法律援助等。
同時,楊飛認為,從長遠來看,反就業歧視需要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三管齊下,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實現人力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就業歧視確實很難解決,正因為這樣,就業歧視現象還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確救濟途徑,防止進一步惡化。”程延園說。
正如白皮書上說言,我國逐步形成以憲法為根本依據,以勞動法、公務員法為基礎,以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主體,其他單項法律和行政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人力資源開發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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