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變飯票”折射勞動者權利貧困
央視《焦點訪談》9月11日播出節目“工資為何變飯票”。披露武漢多個工地給民工發內部流通代金券取代工資,工人只能領到10%到20%的現金工資。明明是用飯票抵工資,可負責人卻稱讓工人們領飯票是一種借支。(9月12日《北京晨報》)
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依法支付工資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表面上看,飯票抵工資比那些惡意欠薪的無良老板要強得多,其實不然。因為《勞動法》第五十條明文規定:“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用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來抵扣工資,限制了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購買范圍,頗有強制消費之嫌。說到底還是克扣、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是早已說濫的話題,欠薪不僅讓勞動者心寒,各級政府也感到頭疼。而且各地也出臺了不少討薪的政策措施。然而,在“欠薪人人喊打”的大背景下,我們仍看到,各種討薪秀仍然不時上演。這既傷害了勞動者的感情,也與和諧社會的宗旨背道而馳。
其實,除了勞動法有規定以外,國務院2004年公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也明確規定,“逾期不支付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從加大對克扣、拖欠工資的處罰力度的層面看,通過“欠薪加付賠償金”的辦法,加大了欠薪者的違規風險與欠薪成本。給勞動者維權提供了法規制度保障。
既然勞動法已經實施15年,勞動合同法生效近3年,《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明確規定。克扣、拖欠工資,“飯票抵工資”這樣的新聞為何仍然不時上演,勞動者的權利如此貧困呢?在我看來,主要原因在于,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被用人單位信仰。政府在處理欠薪的問題上,執行力不夠,還沒有對欠薪者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違法成本太低。才讓無良老板有恃無恐。
當然,拖欠工資的問題并非一地獨有,帶有相當大的普遍性。當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地位普遍不對稱,是不爭的事實。弱勢的勞動者在強勢的老板面前根本沒有話語權。如果工資發放不規范的用人單位多了,勞動者為了保住打工機會,他們中的多數人并不敢與“飯票抵工資”的霸王條款叫板。雖然勞動者對此很無奈。但是法律不能無奈,職能部門不能沒轍。政府職能部門顯然不能把“飯票抵工資”當新聞看,做一番表態了事,而應該依法介入查處。
而且,勞動者工資落實不力問題的根源除了老板法律意識淡薄,勞資雙方權利地位不對稱以外,還在于社會信用機制缺失、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勞動者維權渠道不暢通。因此,事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拖欠工資預防機制與監督機制十分必要。比如,對工資發放實行舉證倒置制度;完善社會信用系統,給欠薪單位建立信用檔案,把欠薪者列入“信用黑名單”,讓欠薪者寸步難行;發揮企業工會的積極作用,由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展開關于工作時間、工作待遇、工資結算方式、工作條件等方面問題的集體協商談判,從源頭上堵住欠薪漏洞。
從根本上講,法律法規也好,制度建設也罷。關鍵在于其執行力。既然法律法規對工資發放有明確規定,職能部門就要升帳理事,讓法律法規通上高壓電。一方面要主動出擊,到一線查處“飯票抵工資”的違規工地與用人單位,另一方面要認真受理并落實舉報,誰觸及欠薪高壓線,不管是克扣、拖欠基本工資還是飯票抵工資,都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惟其如此,法律制度建設才有意義,才能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工資權利。如果法律法規不通高壓電,勞動者的權益被侵害,“飯票抵工資”之類的新聞還會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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