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員工要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遭拒絕
超過10年工齡,合同又剛好到期,劉先生按相關規定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想公司突然下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表示按“工作1年賠1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但劉先生認為,這并不符合勞動法“1年賠2個月”的相關規定。
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1999年7月28日至今,龍巖人劉先生一直在廈門欣泰電子有限公司 (原為“廈門華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上班。其間,他和公司簽的都是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我在公司里的很多部門都干過,現在是模具技術部的負責人。”劉先生說。
到了今年6月28日,去年簽訂的合同又到期了,公司表示要和劉先生續簽期限3年的合同。劉先生掐指一算,自己在公司足足干了10年零11個月,完全滿足《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件。很快,他就向公司提出要簽訂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突然被解除勞動合同
“我的要求遭到拒絕,公司林副總6月30日在沒有給我任何解釋的情況下,就給我下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劉先生說,在公司里,他是第一個提出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此前公司里都沒人簽過。
此后,廈門欣泰電子有限公司負責人表示,會以“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對劉先生進行賠償。但劉先生認為,依他的情況,如果賠償的話,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應該按一年賠兩個月的標準進行賠償。因為不滿公司的賠償標準,他至今都沒到公司領取1.8萬多元的賠償金,也一直處于失業的狀態。
公司方面不愿做回應
10日下午,記者來到位于集美北部工業區天陽路38號的“廈門欣泰電子有限公司”,當得知記者的來意后,門口保安通報了總臺,總臺表示:“這件事都已經通過勞動仲裁處理完了,還有什么好采訪的?”并表示公司負責人林副總正在開會,沒時間接受采訪。
隨后記者留下聯系方式,但直至發稿前,公司負責人都沒有跟記者取得聯系。
律師說法
福建廈門九信律師事務所林樂漂律師認為:用人單位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若案件已經通過勞動仲裁處理,應當以生效的裁決書為準或在法定時效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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