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遺留問題
2010-09-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期,甘肅省人社廳出臺了《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參保和中斷繳費等問題的意見》和《關于認真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參保和中斷繳費等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從解決民生制度建設和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政治高度出發,提出了統一的、嚴格界定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斷接續、參保繳費等政策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全省社會保障制度。
省人社廳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參保和中斷繳費等問題的兩個文件從六個方面提出了處理意見:1、1995年12月31日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工、計劃內長臨工、城鎮戶籍臨時工等,可從1996年1月1日起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社保關系,補繳其養老保險費;2、1996年1月1日后,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和職工因自動離職、開除、除名、刑滿釋放后無公職等原因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和相應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補繳未參保或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前后賬戶合并計算繳費年限。補繳只能從1996年1月1日以后部分,不繳費不算繳費年限;3、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養老保險的時間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后不再辦理;4、對有工作單位的人員,不得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已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要退回原工作單位按在職職工參保;5、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應按新的轉移辦法,在征得接收單位同意后方可辦理,繳費不足的補齊再轉;6、凡需辦理關系接續與補繳費的續保人員,均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上一篇:臺灣基本工資上浮百分三
下一篇:匯改不會抑制工資增長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