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說,勞動者法定勞動時間為8小時,相關企業應遵守規定。企業要求勞動者加班應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不能無度。“度”是指可以維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企業超“度”屬于違法。
據統計,2008年全國法院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29.55萬件,較2007年增長95.30%;2009年新收31.86萬件,同比增長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萬件。
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數量增長幅度快、社會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圍廣、案結事了壓力大的糾紛類型。為統一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這一司法解釋。
于9月14日起正式施行的司法解釋條文雖然僅有18條,但其蘊含內容豐富。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合理界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明確細化了終局裁決的認定標準;理順了仲裁與訴訟的相互銜接機制。
發布會上,針對近期有媒體報道武漢一些建筑工地用飯票抵扣工資的現象,杜萬華回應說,如果雙方自愿用飯票、貨物等來抵扣工資,且與工資報酬數量相等是可以的。但如果不是職工的自愿行為,需要舉證,法院應該對職工的訴求予以支持。
據悉,今后一段時間內,人民法院將堅持能動司法要求,把對勞動權益的保護納入更為嚴格規范的制度架構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矯正勞動關系中的失衡失范現象,依法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同時,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人民法院也將通過司法手段注重維護企業的生存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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