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應受勞動法制約
“保姆向我索要三倍工資,并表示節后還要補假。我算了一下,至少比平時要多付一千元。”國慶假期,家住南京的市民朱女士心情很復雜。這邊是保姆提出希望能帶薪休假的要求,那邊是若不休假所帶來的經濟壓力,雇主與保姆因節假日而產生的工資矛盾突出。
按常理說,法定假日保姆加班肯定得給加班費,一是保姆也是勞動者,他們應該享受休息權,尤其是法定假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姆也該是這一法律的受益者,他們舍棄與家人團聚的機會、犧牲自己的休息權,理應得到一份合理的加班補償費。二是保姆與雇主之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用工關系,受雇人高度服從雇主,為雇主提供勞動力,因而我們一廂情愿認為《勞動法》是一部保護所有勞動者權益的法律,當然也適合這種雇傭關系,法定假日加班該給予保姆適當的補貼。
但是來自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說保姆與雇主之間關系不適用勞動法,一是保姆與雇主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屬于雇傭關系;二是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只與受《勞動法》規定的人群有關,保姆被拒之千里之外。筆者不禁要問,為何勞動法排斥雇傭合同,為何保姆的勞動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癥結還在于勞動法冷淡、排擠了雇傭關系。有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福利等權益均受勞動法的保護,如果雙方是雇傭關系,被雇傭方的勞動報酬主要是由雙方合同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由此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干預程度要高于雇傭合同,這也就意味著同樣提供勞動,如果你是雇傭關系,自然就失去了法律保護,不屬于國家強制性規范和保護的對象。一旦發生糾紛,沒有勞動仲裁機構處理,這就大大地增加了被雇傭方的維權難度。
在沒有國家強制規范的情況下,光雇傭雙方協商是不靠譜的。當事人的意志都是希望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沒有外在制度強制性約束,在雙方經濟條件、身份、地位等因素的影響下,雇傭雙方的利益博弈往往很難平衡,要么被雇傭方受損,要么雇傭方吃虧,這必將導致雇傭市場秩序混亂,無益于雇傭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
依筆者之見,要解決當前雇傭市場亂象,必須要有公平、公正的法律天平來約束,必須讓雇傭關系兼具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雙重屬性。惟有添加諸如勞動法等剛性約束,才能讓雇傭雙方利益博弈更對等、更客觀,被雇傭的保姆不該被勞動法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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