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期間主張雙倍工資應受1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2010-1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小李于2008年5月初到濰坊市一家機械公司從事機床工作,公司一直沒有與小李訂立勞動合同。今年10月,小李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訴,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的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6500元。仲裁庭審中,公司提出小李的仲裁請求已超過1年仲裁時效,應當予以駁回,而小李說雙倍工資屬于勞動報酬,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的限制。最終,仲裁委以超過了1年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小李的仲裁請求。
現實中,很多勞動者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雙倍工資誤認為是一般的勞動報酬,并因此認為在職期間可以隨時主張雙倍工資,不受1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見,支付雙倍工資是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實質上屬于懲罰性措施,其性質顯然不同于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限制”這一條款。本案中,小李最遲應當于2010年5月1日之前主張權利,但小李遲至10月才申請仲裁,已超出了1年仲裁時效,最終導致雙倍工資的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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