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保護企業的表現
2010-12-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對于《勞動合同法》將如何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的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司長邱小平說,《勞動合同法》比較注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統一,在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同時,對用人單位的一些重要權益也給予了必要的關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
第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規定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在加強勞動者就業穩定性保護的同時,相應放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特別是在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方面,第一次規定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法仍需要裁減人員的,經過民主程序可以裁減人員。這將有利于用人單位在用人機制上增強應對市場競爭的適應性,從而能夠比較好的促進用人單位長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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