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處罰擺脫單一定罪模式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廣大群眾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各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往我國的重特大礦難事故的礦主往往以重大事故責任罪獲刑,最高刑罰為7年有期徒刑。但這次法院對平頂山9・8礦難責任人則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首開先河。
昨天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導致76人死亡的平頂山新華四礦礦難的責任礦長和技術副礦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是我國首次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礦難事故礦主責任,改變了我國礦難案件審判僅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的單一模式。
新聞事件
新華四礦是一家技術改造礦井,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在長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間,被告人李新軍、韓二軍、侯民、鄧樹軍等人作為礦長及分管技術、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在明知該礦存在瓦斯嚴重超標等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在2009年9月8日仍強令93名礦工下井生產,因發生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
高院院長:一些礦主無視國家法律,漠視礦工生命
河南商報記者:平頂山9・8礦難造成重大傷亡,引起各界關注。作為省高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長,你是如何看待這件事的?
田立文:煤礦生產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穩定大局。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問題,相繼采取了一系列重要舉措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但是,近年來我省重特大事故仍時有發生,充分暴露出我省煤礦生產領域仍存在著一些煤礦業主為追求暴利,無視國家法律,漠視礦工生命,違規違法組織生產等嚴重違法犯罪問題,以及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喪失原則,出現官煤勾結、以權謀私、收受賄賂、充當保護傘等嚴重腐敗犯罪問題。
像9・8礦難一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傷亡人數較多,損失重大,后果特別嚴重。不僅使無數礦工喪失了寶貴的生命,也使無數個家庭失去主要勞動力,生活困難,從而引發社會不和諧、不安定因素。
可以說,礦難事故因其突發性強、傷亡損失大,目前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且影響著社會大眾對國家所承擔的保護公民生命的價值判斷。
今后,在打擊和預防礦難案件發生方面,省高院將對官商勾結、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腐敗分子,堅決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實刑的,不得判處緩刑。對社會影響大、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敏感案件,要指定管轄、異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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