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上萬員工與單位扯皮 勞資關系進仲裁博弈期
北京、天津上萬員工和單位扯皮
勞資關系進入仲裁博弈期
足球場上的黑哨再“黑”,決定的也只是比賽的勝負,而勞動仲裁這位站在勞資雙方之間的“裁判”,一旦“黑”起來,涉及的將是飯碗甚至地方政府的稅收。案件數量井噴,長時間等待,難就難在,利益制衡不能只考慮一方的利益
文|《小康》實習生 李雅男
北京報道
“2011年3月16日”,接過案件受理通知書,汪榮一眼就看到了赫然寫著的這個時間點。那天是2010年11月4日,汪榮再次跨入了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處的大門。一周之前,她在這里申請了勞動仲裁。
對于汪榮的疑惑,仲裁員韓培解釋說:“現在確定受理的案件,都要排到明年才能開庭,這種情況很正常,朝陽區一直都是這樣。”
近兩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正式施行,勞動仲裁案件的數量呈“井噴”態勢,2010年1至7月,北京市法院共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15326件,一審案件收案數比2009年同期上升10.3%。天津市今年1至9月份的勞動仲裁案件數量也達到了1.2 萬件。在案件數量井噴、仲裁員數量有限的情況下,勞動仲裁是要效率,還是要公平呢?
官司不花錢,不打白不打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作為通向法庭的必經之路,勞動者越來越多地重視到勞動仲裁在解決自己與企業矛盾中所發揮的作用。實際上,從1995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就開始施行,但是一直沒有受到公眾的關注,勞動者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企業也不知道應當如何去做。2006年底,媒體開始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開始對自己的權益有了深刻的理解,懂得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一年多以后的2008年1月1日,在眾人的期待中,《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
曾經在某企業做財務工作的賈蓉軒可以說是沖在勞動仲裁道路上的先鋒。2006年,她因為加班費的問題進行了勞動仲裁,性格潑辣的她說:“勞動者都不傻,只是不敢去申請仲裁,我不怕!”但賈蓉軒并沒有搭乘上“免費”的班車。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案件受理費最高50元,案件處理費則按爭議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10萬以上收費3000元,1萬以下統一收500元,1萬以上10萬以下按比例收費,而法院統一為每件收費10元。新法實施后,則對所有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免費受理。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理事閻付克說:“對于勞動者來說,仲裁過程免費就意味著官司不打白不打,有些人自己跑去送申訴,有些人找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幫忙,因為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外地打工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這些種種原因間接導致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激增。” 事實也是如此,越來越多的勞動爭議案件浮出水面,給勞動仲裁機構帶來了空前的壓力。
法院也感覺到了力不從心。相關數據表明,以前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在民事案件中是最少的,而現在卻排到了第一。原來法院處理勞動案件的民事審判庭就只有一個人審理,現在一庭、二庭、三庭都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法院在經過勞動仲裁機構“消化”之后仍然負擔累累,不得不讓人質疑勞動仲裁機構的效率。法律規定勞動仲裁要在45天內結案,但這并不能被落實,45天以后,申訴方就會拿著勞動仲裁機構的受理通知書,跳過仲裁過程,直接到法院申訴。據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統計,自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來至當年12月20日,該院僅受理20件因仲裁委員會未在法定期限內裁決而起訴的案件,然而2009年全年共受理的此類案件多達144件。閻付克無奈地說:“現在案件太多了!仲裁員拼命地加班工作,北京一中院一個法官半天就要安排四個案件,二中院的情況也是如此,這樣難免會影響到辦案的質量。”
“兼職”仲裁員,判罰難服眾
富士康員工何春的勞資糾紛案,因富士康頻頻發生跳樓事件而尤其引人注目,案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結果是富士康大獲全勝,而法院推翻了仲裁裁決的決定,支持富士康賠償何春。律師分析認為:“勞方在仲裁庭里權益得不到主張的情況更多,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仲裁機構對地方企業的保護。”
7月16日發生的本田員工罷工事件,也被很多公眾認定為合理行為。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張喜亮解釋道:“此次罷工事件既不能簡單地說成是嚴重的事件,更不能理解為鬧事。在市場經濟社會,職工有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出合理訴求,原來我國的憲法中賦予了勞動者罷工的權利,改革開放進入一定階段之后,就把罷工權取消了。當然,取消也不等于禁止,因為國家的法律并沒有禁止罷工的規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結案效率以及是否公平的問題一度被推到了風口浪尖。某著名跨國公司的高級經理,在上班時間,將客戶信息,包括姓名、年齡和單位等,都提供給一家酒吧,以便他們邀請這些客戶來參加活動,但這卻給客戶造成了很多麻煩和不便。于是客戶向公司投訴他們的信息被透露,公司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以及內部的章程,將這名高級經理開除。雖然這名經理的行為明顯地背離了相關規定,但他還是堅持申請勞動仲裁。然而,就連處理過很多案件的閻付克也沒有想到,這樣一個簡單的案子竟然持續了一年多的時間,最終公司讓步和解。究其原因,閻付克最后一邊搖頭一邊解釋道:“有些涉及到關系的問題很難說清楚。”
亞太地區仲裁組織主席楊良宜教授說:“仲裁員的職業操守對于仲裁員本人與整個仲裁行業都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在我國,大部分仲裁員都并非專業人員,“仲裁員是兼職的,不是專職的”,一度成為仲裁界流行的說法。
賈蓉軒告訴《小康》記者,她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在家苦心鉆研了半年相關的法律法規,她幾乎可以將其中的條例倒背如流,“當時那個調解仲裁員還沒我懂的多呢!對那些法律法規好像知之甚少。”脾氣火爆的賈蓉軒當庭拍桌而起,要求換人,“調解員一下子就不敢說什么了,對我好言相勸,因為他擔心他的調解結案率受到影響,而我身為當事人,在證據確鑿、有理有據的情況下要求換人,絕對就是他的問題,他是要受到懲罰和質疑的。”
企業和員工,究竟誰弱勢?
在勞動仲裁的過程中,企業和勞動者,究竟誰是弱者?
“遇到強大的、有背景的企業,勞動者絕對是弱勢。”時常感嘆“有些案件結果讓人郁悶”的閻付克一直記得,某制片人從1995年開始在某電視臺工作,十幾年后,換來的卻是電視臺“他不是我們的人”的答復。在勞動仲裁的過程中,雖然律師拿出了很多的檔案證據證實了這名制片人的工作狀況等相關背景,卻始終被電視臺以種種借口推脫。最終,十分同情這名制片人的法官判他敗訴。
勞動者一直被認為是弱勢群體,這類問題在中小城市顯得更為突出,“企業對地方政府的牽動很大,如果強硬讓企業履行一些增加用工成本的社會責任,企業就要關門,這樣地方政府的稅收就得不到保障,地區的失業問題也會更加嚴重。”閻付克認為這種現象與地方的經濟發達程度有或多或少的聯系。
針對勞動仲裁機構傾斜判斷的問題,張喜亮解釋道:“仲裁機構并非司法機構,從組織體系上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既不是司法機構,也非行政機構,同時還不能簡單理解為民間組織,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總工會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其組織性質很特殊。這個性質的特殊性決定其不能對所裁決的案件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現在勞資矛盾的根源不是仲裁工作的問題,而是制度設計的問題。”在這種尷尬的處境中,一些“特殊原因”也會導致企業變成弱勢。
一家美國外資公司因推行無紙化辦公而沒有將公司的規章制度張貼出來并發給員工簽收,這個漏洞被一個在單位做了十多年的銷售總監抓住,近三年的考勤顯示,這位銷售總監經常遲到,并且還存在公司“零容忍”的虛假報銷情況,于是公司將其開除。在勞動仲裁的過程中,因證據存在瑕疵,公司慘遭敗訴。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并且告知勞動者,在此基礎上,勞動者若違反規章制度,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然而在這個案件中,銷售總監以不知道公司有規章制度為由,使得企業的開除決定被裁判為違法解除。
同樣的情況如果在上海或許會大不相同,因為上海有這樣一個更加人性化的規定:即使單位沒有相關制度,勞動者也應當遵守基本的勞動紀律和原則,如果有所違反,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江平表示:“利益制衡不是只考慮一方,法律本身要考慮各種不同的利益,富人也要保護,窮人也要保護,強勢弱勢都要保護。”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管轄’,更加確切地說,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有實際的控制權力,加之相關工作人員思想意識中存在著隸屬勞動行政部門的觀念,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行政化現象有其根深蒂固的原因。”張喜亮對種種爭議如是解釋。按照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并不直接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而是實行仲裁員、仲裁庭辦案制度,重大案件仲裁委員會還須向人民政府報告。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三方機制”也很難發揮應有的制衡作用。
勞動仲裁的制度正在改革,未來,原本屬于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許將被單獨抽出,促使勞動爭議仲裁在機構實體化的建設中邁出重要一步。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2006年1月成立,上海也在浦東最先成立了勞動爭議仲裁院。為提高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案件審結的速度,北京市也將試點建立專門負責審理勞動仲裁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院,試點選定在案件量較多的朝陽、海淀等兩三個區縣。閻付克對這項改革表示強烈的認同:“將仲裁部門相對獨立出來,行政干預的機會肯定就會少一些。”
有些專家則建議“一改到底”,像國外很多國家一樣,用勞動法院取代勞動仲裁,專門審理勞動案件。“目前基本上是把勞動爭議歸類于民事案件處理的,然而勞動爭議案件顯然有其自身的獨特性,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需要有特設的機構和人員,從勞動爭議的內在規律設計受理程序和審理程序。如果能夠設計出真正具有獨立性的仲裁機構,對于公正處理勞動爭議還是大有裨益的。”張喜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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