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問題可否申請支付令
李先生是一家食品廠的工人,節前為了趕制食品,他們加了很多班,老板一直沒付加班費。現在生產任務完成了,老板要裁人,大家索要加班費。可老板對加班費不認可,說都包括在工資里了。李先生及工友有異議,工資里不應包括這么多加班時間。問:可否按他們統計的超出約定的加班時間乘以法定的加班工資支付標準,以所得數額去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拖欠加班費,可以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問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債權、債務關系必須清楚。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也曾作過這樣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就此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在李先生和老板就加班費的問題還存在爭議,其與工友的加班費沒有得到老板的認可,手中沒有他就此開出的欠條。此糾紛還沒有轉化為債權債務糾紛,就此不能申請支付令,而應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此勞動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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