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婚姻狀況算不算提供虛假信息?
他們履行了結婚的法定手續,卻從不對外宣稱自己的“已婚”身份,這就是在當今社會悄然出現的“隱婚”一族。“隱婚族”的出現是由于有些用人單位擔心已婚男士不愿出差或節假日加班,已婚女士可能面臨生育考慮,要請產假等等。不過有的公司就喜歡已婚求職者,覺得他們不會搞辦公室戀情,相對會比較穩定不會隨意跳槽。總之是“蘿卜白菜各有所愛”。不過咱們今天的焦點是,如果勞動者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算不算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呢?
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者在應聘的過程中是不是也應該告知所有的信息,比如說婚姻狀況呢?
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從法律的解釋上來講,我認為不應該把這一項內容作為勞動者或者是就業申請者必須要登記的一項內容。因為勞動關系是就業者和供業者他們之間就勞動之間重要的事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就業者個人的一些涉及自己基本權利性的內容、跟勞動關系沒有必然聯系的內容,就是說勞動者自己本人狀況不會對勞動就業關系形成妨害的這些事務,不應該把它作為必須申報或者是填寫在表格中間的內容。
家庭和婚姻的權利在法律上屬于基本人權的范疇,是不應該受到限制的。如果國家出現了這種情形的話,那就違背了法律上的基本原則,構成就業歧視。
問:在現實的狀況中,有不少用人單位在招聘啟事中明確提出未婚的要求,這個時候應聘者隱瞞婚姻狀況是否構成欺詐,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
孫憲忠:就業單位或者供業者事先設定這樣一個條款在法律上本身就是違法的,要求一個就業者是不是已婚或者是未婚,這個本身就構成了憲法上的歧視。從憲法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可能沒有結婚的人沒有家庭的話,會把全部的精力放在工作上面,如果有這樣的想法,也就妨害或者剝奪了就業者8小時或者勞動之外的生活。用人單位設置的這種障礙本身在法律上就是沒有根據的。
問:我們看到,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一旦發現勞動者隱婚的時候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勞動者都有哪些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孫憲忠:這個在法律上有很廣泛的救濟渠道,比如現在可以提出勞動就業的仲裁,首先要人事部門、勞動用工和勞動保護部門會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障。在這之外也可以進行民事訴訟,就業單位在法律上設置的不為法律所承認或者不為法律所保護的條款,然后用這種限制來損害勞動就業者的基本權利,這樣一些做法在法律上都是要受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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