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糾結的加班
我國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數量增長幅度快、社會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圍廣、案結事了壓力大的糾紛類型。最高人民法院1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情況。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司法解釋讓需要加班的勞動者有喜又有憂。喜的是:司法解釋為勞動者討要加班費撐了腰;憂的是:該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此規定一出,白領、藍領一片嘩然:“怎么來舉證?這才是最難的。”
為什么要加班 你不干還有別人搶著干
在外企工作的袁小姐說,公司長期以來的“慣例”就是所有的人都不在下班時間離開公司,上司不走、同事不走,誰敢先走?更何況,滿職場都是拼命往上爬的“杜拉拉”,你想躲清閑,可還得小心被人當了墊腳石。而且,老板經常在下班前丟一堆工作給你,然后告訴你,明天早上之前必須將它做完。這時,你只能留下來繼續工作。
同樣在企業上班的黃女士說,對于私企來說,加班就是老板的一句話。因為,加班究竟是職責內的工作還是職責外的工作?是突發的還是一貫的?這些都是需要明確的問題。“企業經常會灌輸員工一種思想,即加班是與公司共患難、同進步。在這種思想下,就不存在加班費的爭執問題。”
為什么難取證 考勤工資表都在單位手里
打卡記錄、加班通知、工資條、工友證言……這些是許多工薪階層所能想到的舉證的證明。但真正要舉證時,要找齊這些證據可不容易。從企業離職出來自己單干的陳先生說,為了一點加班費,要在司法面前耗時耗力地去舉證,這對于一個普通的勞動者而言是一種奢侈。“讓勞動者舉證,只會讓勞動者對維權望而卻步。”
在企業上班的王先生,工資不菲,但總是逃不了在各種節假日加班。說到加班費,老王承認,有時候特別辛苦,老總會發點辛苦費,但這樣的“辛苦費”算不算加班費?怎么個計算法,公司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說到索要加班費時,老王覺得:“很難,關鍵是拿什么來證明我們在加班?”
在他看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總是處于弱勢,舉證能力非常有限。“人事資料、考勤表、工資表這些證據都在單位里,我們怎么來舉證。”
為什么不敢告 除非不想繼續干了
除了搜集證據難,工作觀念也是問題。白先生所在單位的工資構成是底工資加上“計件式”的效益工資。如果白先生休息一個月,那么他這個月就只能領取微薄的底工資。對于他來說,只有加班才能賺錢。“我去舉證老板不發加班工資,我還想不想干了?”白先生說,在傳統的觀念下,除非是不在這個單位里繼續干了,才會拿起法律的武器與單位對干,要是還想繼續在這里干,誰會去舉證?
設“加班卡”記時間
其實,一些公司處理加班費問題上很有自己的經驗。位于昆明南屏步行街附近的一家印務公司就給員工設置“加班卡”。在這家公司的員工手冊上,記者看到這樣一句話:“任何員工均有拒絕加班的權利。”
該公司范總說,在他們公司,即使利用晚上時間開會,也算加班。他們計算加班費的方法是,平時加班按照兩倍的方式計算,如果是節假日,按照3倍計算加班費。為了公平地計算加班時間就給每個員工設置了一張“加班卡”。員工加班結束后會在自己的卡上注明加班時間,第二天請門市經理簽字即可。月底,按照“加班卡”上累積的時間計算發放加班費。
加班通知條要收好
對于加班費取證的看法,記者采訪的昆明市總工會一位負責人說,在加班過程中,勞動者應該有收集加班證據的意識,包括一些加班通知條,或是工友證言等,萬一雙方真的發生合同糾紛,這些都是證據。
律師說法
考勤記錄證明 單位不提供就聽勞動者的
云南天臺律師事務所主任尚顯達表示,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糾紛的訴訟中,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齡等承擔舉證責任。讓人欣慰的是,這個司法解釋明確了對于加班時間和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應由掌握考勤記錄的用人單位來舉證證明,如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就可能按照勞動者的主張來依法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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