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質檢人員兩次執行有誤即被調離
2011-03-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日,記者從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獲悉,該局于向甘肅省各市州安監部門下發了《甘肅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規定(試行)》,該規定對執法人員提出新的、更加嚴格的執法要求。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了不少安全事故事件,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是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瀆職、腐敗和檢查力度不足,新規定將對這部分人員實施嚴厲的懲罰。
《甘肅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規定(試行)》對錯案有了明確的定性。錯案責任追究的前提條件為監督管理的對象所受的損害必須是執法人員的公務行為造成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具有主觀故意行為、重大過失過錯或者其他違法違規情形。因缺乏責任感,一年造成2次以上錯案,暫扣執法證件或調離執法崗位;故意違法執法造成錯案,調離執法崗位,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受檢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受檢單位從危險作業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責令受檢單位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對當事人依法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公民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3萬元以上的罰款,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利益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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