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草案完善勞動報酬立罪規定
2011-04-0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原刑法修正草案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的,規定為犯罪。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均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為,規定了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的措施。為了更好地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宜將刑事處罰與行政監管措施相銜接,建議在草案上述規定中增加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以更有效地預防和懲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這個想法終于在2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并最終生成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該新草案完善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有關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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