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現行收費規定之利弊小議
近年來,因用工關系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越來越多。尤其是收費標準調整以后,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迅猛增長的勢頭。勞動爭議案件的收費標準,作為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一道門檻,似乎僅對當事人決定是否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產生著影響,但事實上,收費標準的調整對案件從受理、審理到裁判等各個環節,都產生著非常重大的影響。
一、現行收費標準調整前后的基本情況。
(一)仲裁收費標準的調整。在仲裁階段,收費標準調整前主要是依據《勞動部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勞辦字「1992]22號)及兩個附件。根據上述收費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繳納仲裁費,且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兩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20至50元,處理費則按實際開支收取。基于此,一般勞動爭議案件的收費標準多為數百元,有的則達數千元。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收費標準相對較高,這使得一部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比較困難的勞動者被迫放棄維權。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人大代表、專家、學者極力主張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通過各方努力,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二)訴訟收費標準的調整。在訴訟階段,收費標準調整前主要是依據修改前的訴訟收費辦法,按該辦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收費標準為每件50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訴訟收費標準則規定每件收費10元。
二、收費標準調整之利弊。
作出上述收費標準的調整,立法者的目的無非是為了降低或減免收費,讓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都能打得起官司,都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一出發點顯然是好的。尤其是仲裁收費標準的調整變化很大,確實達到了讓弱勢勞動者打得起官司的目的,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和司法審判制度的設置,目的并不僅僅局限于讓弱勢群體有一個維護自身權利的途徑,更重要的是通過仲裁或訴訟,讓勞資雙方的用工關系在合法的軌道上良性循環、和諧發展。然而,上述收費標準的調整卻忽視了這一初衷,使得收費標準的調整對案件從受理、審理到裁判等各個環節,都產生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現簡要分析如下:
(一)對仲裁而言主要有以下弊端:1、免收仲裁費后,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涌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一些早已超過申請時效甚至積壓多年的案件等也被申請到仲裁委員會。這樣使得仲裁或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在短期內遭遇極大的困難,受到很大的沖擊,同時也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2、申請仲裁的案件標的額越來越大,主張越來越多,請求越來越新,給案件的處理包括調解、裁決、做息訴工作等帶來很大的困難。3、由于調解的難度越來越大,導致作出裁決的案件越來越多,從而導致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除極少數調解處理的案件外,作出裁決的案件被起訴到法院的比例幾乎為100%。這使得絕大多數案件只是走了仲裁的過場,最后全部還是進入司法審判程序。由于仲裁前置程序形同虛設,許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志開始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二)對訴訟而言,收費標準的調整也是失敗的。理由在于:1、對于一名剛失去工作的勞動者而言,繳納50元和繳納10元案件受理費在經濟上帶來的壓力究竟有多大的區別?從這一點上講,訴訟收費標準的修改沒有太大的意義。2、勞動爭議案件收費標準調整為10元后,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調解或者撤訴的案件依法都必須減半收費,也就是說還必須退還5元案件受理費給原告方當事人。但對這一退費“待遇”,絕大多數當事人并不領情。因為他們往返一趟法院花去的交通費往往都不只5元錢,這樣就導致很多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需要退費。但不退費又會導致案件因未完全結案而無法及時歸檔;同時,在實踐中,我們對明確表示不需要退費的當事人通常的做法是讓當事人自己以書面形式向法院表明放棄退費,但這樣做又會損害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3、收費標準調整為10元后,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比例和不服一審判決的案件上訴率都大幅上升。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敗訴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基本上都會提出上訴,他們大多認為花費10元錢即使案件不能被改判,至少也能拖延履行判決義務的時間,是很值得的。據初步統計,目前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率超過95%。上訴率之所以如此之高,主要是因訴訟收費標準的調整從客觀上助長了濫訴的現象。4、勞動爭議案件收費標準固定為10元還有一個弊端,那就是造成很多原告方當事人存在濫主張的現象。目前,勞動爭議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額呈逐步增多的趨勢,5項以上訴訟請求和標的額超過5萬元甚至10萬元的勞動爭議案件越來越多,筆者審理的案件中甚至還出現了要求補償千萬元的天價勞動官司。很多當事人抱著“有理沒理先主張了再說”、“能不能贏先請求了再說”的想法,這容易夸大一些不大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的勝訴幻想,也給一些動機不純的訴訟代理人多收取案件代理費提供了合法合理的借口,從客觀上顯然會增加案件審理的難度和訴訟成本,也不利于當事人理性、客觀地對待自己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有的勞動者在勝訴后,拿到的錢還不夠支付律師費用。勞動者打得起官司后卻贏不了錢,這與立法者調整收費標準的初衷顯然是背道而馳的。
三、對現行收費規定的改革建議:
針對上述利弊分析,筆者建議:勞動爭議案件,無論是仲裁階段還是法院一審階段,訴訟標的在5萬元以內或沒有爭議金額的均免收案件受理費,超過5萬元的,超出部分均按一定比例累加收費。作出裁決或判決的案件,案件受理費原則上還是由敗訴方承擔;法院二審案件,一律按比例收費,上訴后僅被維持原判的不退費,被改判(全部或部分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均免收二審案件受理費。
這樣改革的優點在于:既能克服現行收費規定帶來的負面影響,也能充分體現立法機關“讓勞動者都能打得起官司”的愛民之心,而且更有利于克服濫訴和濫主張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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