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不規范退工引爭議
東方網4月23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在日常接待中記者發現,勞動爭議會產生于用工的各個環節,包括最后的退工一環。日前來訪的幾批職工都反映,他們要離開單位了還被“擺一道”,而且問題都出在了寥寥數十字的退工單上。
李先生在一家規模不大的貿易公司工作,主要跑業務,由于工作上很不開心,后來便向公司領導遞交了辭職申請。一個月后,公司給了李先生退工單和《勞動手冊》,說已經辦理完退工手續,他可以走人了。可李先生發現,退工單上填寫的他進入公司的時間與《勞動手冊》上的不同,難道是公司辦事人員疏忽了?他提出更改,辦事人員卻不肯。經過朋友的提醒,李先生才發現,原來公司在他入職之初沒有為他繳納社保費,為了掩蓋少繳社保費的事實,所以退工單上少寫了他在公司的工作時間。
錢小姐與自己的主管發生了幾次口角,結果被分管副總找去訓了話。錢小姐不服氣,認為副總偏袒主管,遂向副總遞交了辭職信。副總立即同意了。但一個月后,錢小姐收到了公司快遞的退工單,發現上面退工的理由竟寫著“辭退”。“辭職”和“辭退”雖一字之差,可意思大不同,當她要求公司改正時,公司卻說她確有頂撞上司的違紀行為,是可以辭退的。為此她不得不和單位對簿公堂。
穆先生突然被公司無理由開除了,而且分文補償沒有。他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雙倍賠償,可是他仔細看了一下退工單,發現上面只顯示他與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至于什么原因解除的合同,只字不提。沒有單位開除的任何記錄,他很擔心訴訟會遇到麻煩。
三位職工的遭遇都是比較典型的。退工引發的爭議主要涉及幾類:一、日期不一。主要是退工單上進單位和離開單位的日期與《勞動手冊》、《勞動合同書》上記載的日期不一致,這樣的單位一般都有少繳漏繳社保行為。二、故意不寫明退工原因。單位光寫“解除”,一會說職工辭職的,一會又說職工不勝任工作,弄得有關部門和職工無法應對,抓不住其把柄和證據。三、混淆責任。比如“辭退”寫成“辭職”,把“解除”寫成“終止”等,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不付、少付補償金。四、不及時辦理退工。故意拖延,導致職工無法及時到新單位上班。五、不按規定送達。有的還推說找不到本人,無法郵遞等。其實按法律規定,送達是有程序性要求的,包括還可以登報公告。
作為一家規范的用人單位,規范用工貫穿于用人的整個過程,當然也包括用工的最后一道關退工。完整的退工行為包括及時退工,規范填寫退工單,以及送達。而規范填寫一份退工單應該是能否做到規范退工的重要一環。雖然法律對退工單的形式沒有強制,但不管何種形式,單位都應光明正大、實事求是地寫明退工理由,否則就有混淆事實之嫌。另外,建議有關部門設計更為規范的退工表式,就像督促簽訂規范的書面勞動合同一樣,要求用人單位規范地填寫退工單,及時地辦理退工,包括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等,都要有利于制約單位的退工行為,以防止用人單位在最后一環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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