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糊和裁員問題是江蘇勞動案件的重要組成
2008年以來,(江蘇)全省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取得了較為顯著的進展。可以說,過去的三年,是全省法院勞動司法領域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承受重大挑戰的三年,也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取得突出成效的三年。這三年中還存在哪些問題沒有解決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合同條款不明 支付雙倍工資
【案情概要】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廣播電視局負責電臺編輯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規定具體工作內容。2009年6月,王某領取了2009年1月至5月的工資5090元后就沒再上班,并于2009年7月27日申請仲裁,認為雙方的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法》必備的條款,不是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廣播電視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廣播電視局不服訴至法院,法院亦認為雙方的協議缺乏工作內容這一核心條款,無法根據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并未成立,故判決廣播電視局向王某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法官寄語】《勞動合同法》為了推行勞動合同書面化,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雙方在發生糾紛時,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致使無法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甚至有用人單位借此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從而侵犯勞動者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是這個合同過于簡單,不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無法確定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那么該合同就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本質特征,不能依法成立。
程序不合法 裁員當無效
【案情概要】2007年3月,因生產所涉水源斷絕,東臺某公司停產歇業,職工待崗。鑒于當時情況,公司經研究決定與包括杜某、袁某在內的29名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在實施過程中,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在《東臺日報》上以公告的形式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12月6日,公司分別向杜某、袁某等職工發出《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杜某、袁某等認為公司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不合法,遂向東臺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杜某、袁某等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公司的裁員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故判決撤銷公司對杜某、袁某等作出的《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法官寄語】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往往會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比如說生產經營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經營發生困難或者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此時用人單位往往需要調整生產結構、裁減人員,才有可能獲得一線生機。但是,《勞動合同法》在賦予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權利的同時,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亦對用人單位提出了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的要求。本案告訴我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用人單位的現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裁員條件,也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使其裁員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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