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應當如何賠償
邱某晚上騎摩托車在上夜班的路上與一輛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邱某在送往醫院經搶救24小時后死亡,三輪車駕駛員在發生事故 后肇事逃逸至今未歸案。請問現在該怎樣處理這起交通事故?邱某是工傷嗎?是的話該如何賠償?
1、邱某是于2009年4月9日晚上騎摩托車在上夜班的路上與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造成邱某在送往醫院經搶救24小時后死亡。受害人家屬應盡快請 交警對事故作出認定,然后根據認定結果要求肇事者承擔人身傷害賠償的相應責任。
可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 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 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等規定。
2、由于邱某之死發生在上班途中,同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的情況,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因此,受害人家屬有權要求邱某單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然后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可參閱《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 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 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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