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打“勞動官司”你須“吃透”法律
合肥晚報訊 記者昨天從瑤海區法院了解到,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出臺三年多以來,該院勞動糾紛案件呈逐年遞增式增長。那么作為普通勞動者在實際勞動過程中應該如何運用好法律,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日前,瑤海區法院民四庭庭長王勇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不僅要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更要善于利用法律,走出維權誤區。 “從該院受理的案件情況來看,勞動糾紛案件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未簽勞動合同 雙倍索賠案增多
■案例回放:
小方從2008年12月10日起到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發生爭議,2009年3月27日,小方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3月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752元。小方的要求獲得了支持。
■現象及原因:
因為單位不與職工簽勞動合同,職工向單位索要雙倍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增多。這緣于《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要給職工雙倍工資。
此前,《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未就違反此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進一步約定,因此,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比較普遍。
解除勞動合同索賠償金增多
■案例回放:
小陳于2009年3月到某商貿公司工作,因為單位不給小陳辦理社會保險,他一年后提出辭職。隨后,小陳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之后,仲裁委裁定小陳獲勝。
■現象及原因
勞動者在被解除勞動關系后勇于向單位提出經濟補償的案件增多,緣于《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老百姓心里有了底兒。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勞動法》未就經濟補償的標準作出規定,因此很多勞動者不知提出多少經濟補償金才合適。
而《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以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使勞動者在被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能夠勇敢地依法提出補償。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十六條規定,由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而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存在以下六種情況:(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仲裁時效為一年
■案例回放:
2008年5月14日,劉某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一年后劉某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又過了5個月,劉某準備向仲裁委提出申訴,要求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劉某擔心自己的案子已過了60天的仲裁時效,案件會被駁回。幸得朋友提醒,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臺,將仲裁時效由60天改為一年。劉某掐指一算,他的案子還沒過一年,于是他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終于獲得受理,并最終獲得了仲裁裁決的支持。
■現象及原因:
2008年5月1日,繼《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開始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仲裁時效作出了新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王勇提醒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應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在此期間勞動者曾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或者曾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上述“一年”的仲裁時效均可因此而中斷,但勞動者對上述中斷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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