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我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問:李律師你好!我單位搬家,與某搬家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由搬家公司負責搬運各類生產機器和辦公物品,我單位支付搬家公司勞務費用2萬元。搬家公司雇傭了5名農民工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在拆除器械過程中農民工劉某受傷需住院治療醫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萬元我單位墊付。后劉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及仍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搬家公司與我單位都不同意支付。搬家公司對我們說 劉某是為你單位拆機器時受傷的應由你們支付醫療費。該名工人即以我單位為被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問題:劉某與我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答:劉某與你單位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的特點即勞動者應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雙方存在隸屬關系而且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為主體雙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這種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行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所以 劉某與你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與劉某也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沒有隸屬關系僅根據劉某為你單位拆機器時受傷這一事件不能認定劉某與你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因此劉某不能以你單位為被申訴人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劉某與某搬家公司簽有合同雙方存在隸屬關系因而劉某與搬家公司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劉某應以某搬家公司為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某搬家公司為其提供工傷待遇。
問:我是德陽糧油加工廠的保安,每天上班12小時一個月上24天班勞動合同是月工資600元加班工資沒有給夠德陽最低工資是780元我們可不可以要求單位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以上規定,你單位肯定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你當然可以依法要求單位補,如果單位不補,你可以依法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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