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一年3場官司 找回8年工齡(圖)
職工單位兩不找引發勞動爭議
一年3場官司 找回8年工齡

“以前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回好了,幾年沒解決的煩心事兒,通過三場官司徹底了結了,終于找回來8年工齡。”年近五十的楊女士開心地說。
超過時效 申請仲裁被駁回
2011年5月18日,職工楊女士拿到法院的終審判決后感慨萬分,她險些因為訴訟時效問題丟失了8年工齡。楊女士告訴記者,她于1982年到一家機械公司工作,1992年10月,她向公司請了長假后再沒到單位上班。2000年10月,她把檔案關系從機械公司轉了出來。2008年找工作期間,楊女士被告知檔案里找不到1992年10月至2000年10月共計8年的任何記錄,既沒有工齡也沒有保險,這就意味著她在退休時會受到很大影響。
為了找回這8年工齡,楊女士數次找原單位交涉,但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她于2010年4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在1992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間她與某機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仲裁委認為楊女士在近10年后才提出仲裁申請,已超過仲裁時效,于是駁回了楊女士的仲裁申請。
訴至法院 一審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楊女士對仲裁委的裁決不服,便一紙訴狀告到法院,再次要求確認與某機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機械公司的代理人說,在1992年10月至2000年10月的8年里,雙方當事人之間屬于長期兩不找,即楊女士不來找單位,而單位也不找她。在此期間,楊女士沒給公司提供過勞動,而公司也沒向楊女士支付過勞動報酬,所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楊女士稱,1992年10月她向某機械公司提出休長假,在家休息了6個月后就向單位提出為自己安排工作,卻一直得不到答復。但機械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訴訟中,某機械公司只認可楊女士自1982年至1992年10月在公司工作,雙方在此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1992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間,楊女士雖然未出勤也未向某機械公司提供勞動,機械公司也沒向楊女士支付勞動報酬,但機械公司也未作出與楊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決定并通知到楊女士,且機械公司一直保存楊女士的檔案關系,所以應視為在這期間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一直存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判決楊女士與某機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上訴 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宣判后,機械公司不服,認為判決在兩方面適用法律不當:第一,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第2款“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的規定,既然法院已經查明楊女士在1992月10月起未再出勤,公司也未再向楊女士支付勞動報酬,所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特征。同時,《北京市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條第14款規定:“勞動者長期未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又未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雙方長期兩不找,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中止履行狀態,中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因此,公司與楊女士不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本案是楊女士提出確認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既然是爭議,理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楊女士要確認勞動關系的訴求很明顯已經超過了一年的仲裁申請時效。機械公司不服,于是上訴到一中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一中院經過審理,駁回了某機械公司的上訴,作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終審判決。
專家點評
確認勞動關系不應受時效限制
經過三場官司,楊女士終于通過確認勞動關系找回了8年工齡,但機械公司的疑問還未解除。為此,記者采訪了擅長勞動糾紛的北京市迪揚律師事務所的陳劍峰律師。
陳律師說,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楊女士申請的仲裁確實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有效期,但在法律上有一種訴訟叫“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
本案中,楊女士的訴求是確認在1992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間她與某機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就屬于“確認之訴”。
對于“確認之訴”的訴訟時效,雖然沒有法律條文上的明確規定,但我國法學界及法院方面一般都認為其不受時效的限制,本案及以往法院的判例也證明了這一點。
針對機械公司的疑問,陳律師說,《北京市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只是一個會議紀要而不屬于國家法律規定,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而不予適用。
本案中,楊女士勝訴最關鍵的兩點是:第一、某機械公司未作出與楊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決定并通知到楊女士;第二、某機械公司一直保存楊女士的檔案關系。正是依據這兩點,一審法院和終審法院才判決雙方的勞動關系一直存續。所以,對于這兩點的及時處理,更應當引起各類用人單位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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