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法解除我能否得到賠償金
2011-05-20作者:未知來源:解放日報
李先生來信反映:我于2009年1月進入本市某公司工作。2011年3月1日,公司通知我別來公司上班了,并開具退工證明,內容為:合同解除。公司對外宣稱是由于我曠工半個月才解除合同的,并拒絕出示我的考勤記錄。
請問,如果公司不提供考勤證明,而我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我為曠工,我是否還能向公司主張因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賠償金?
現就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據你反映,公司已為你辦理退工手續,退工證明亦載明退工理由為合同解除,這表明公司實際上已實施了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所以,公司依法應就自己的解除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考勤記錄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掌握管理的證據材料之一。因此,如果公司聲稱是因為你曠工半個月才解除勞動合同的,但之后卻沒有向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提供考勤記錄等證據材料,那么公司須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公司就自己的解除行為及屬于公司掌握管理的證據材料均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未能證明或拒絕提供證據證明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么公司須就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舉,向你支付相應數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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