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員工作發病身亡 保證人被判支付賠償款
受保安公司派遣到鄉村基擔任保安的傅某,在工作中突然發病身亡。鄉村基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約定在保安公司無力賠償時,由其墊付經裁決確定的賠償款,但事后未履約。日前,沙坪壩區法院一審判決,因保安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由鄉村基按協議約定,支付死者家屬工傷賠償款13.8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起,傅某在重慶金井安全防范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金井公司)工作,后被公司派遣到鄉村基石橋鋪快餐店擔任保安。2008年10月,他在店里上班時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第三天,傅某家屬與金井公司及鄉村基達成協議。協議中約定,關于賠償問題,傅某家屬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金井公司沒有履行能力,裁決的賠償費用由鄉村基先行墊付。
2008年12月,沙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傅某為因工死亡。隨后,傅某家屬向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金井公司給予工傷賠償。金井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去年1月,市五中院終審判決由金井公司向傅某家屬支付賠償15.4萬余元。
其后,金井公司在支付1.6萬元之后再沒支付剩余款項。經九龍坡區法院調查,沒有發現金井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金井公司已搬離地址,現下落不明。傅某家屬將鄉村基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事先的協議約定,承擔墊付責任,支付剩余13.8萬余元的賠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傅某家屬和鄉村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符合一般保證的法律特征。傅某家屬要求主債務人金井公司進行賠償,先后歷經勞動仲裁、法院判決、法院強制執行,在金井公司賠償部分費用后,九龍坡區法院經調查認為金井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裁定終結對金井公司的強制執行程序。在此狀況下,鄉村基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已符合履行保證責任的條件。鄉村基公司拒絕墊付賠償款與協議約定及擔保法律相悖,有違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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