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簽合同 法院判令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后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了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還能申請用人單位對其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嗎?成都某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接管我市市區一家單位的物管后,出任保安的郭海(化名)就因物業公司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郭海的請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后,物業公司不服仲裁,向雨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雨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物業公司請求,判令物業公司支付未與郭海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
補簽合同也應賠償
2010年4月1日,成都某物業管理公司與雅安市區一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物管等相關工作也在簽訂合同之日起正式接管。郭海作為保安也于當天到崗上班。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物業公司就應與郭海簽訂勞動合同。但從2010年4月1日起,物業公司一直沒有同郭海簽訂勞動合同。
2011年1月10日,物業公司以獎金形式補償了郭海500元。2011年1月21日,勞資雙方補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注明的時間為: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郭海的平均工資為每月804元。
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不久,即今年2月16日,該物業公司作出與郭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決定。郭海被解除勞動關系后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應該給予自己賠償,郭海在與物業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其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資雙方爭執事項經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于3月1日作出仲裁裁決:物業公司支付郭海雙倍工資共計4510元。
公司
支付雙倍工資無依據
勞動仲裁裁決書一出,物業公司當即表示不服,向雨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物業公司認為,2010年4月1日,物業公司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日起,郭海就在物業公司上班,今年1月21日,物業公司同郭海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給予郭海500元經濟補償。而且,郭海在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郭海也拿到了物業公司支付的補償金,以上行為足以表明郭海自愿放棄了部分權利,所以,郭海要求再另行支付雙倍工資的要求,根本沒有法律依據,故訴請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不向郭海支付雙倍工資,訴訟費用由郭海承擔。
郭海則認為,自己并無放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意思,也未領取相應的補償,請求法院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請,判令物業公司支付其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法院
判令物業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雨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勞資雙方對當時建立的勞動關系無爭議,主要分歧在于被告請求支付的雙倍工資能否成立以及按照什么標準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其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根據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及補簽的日期,郭海在已經領取工資的基礎上,還應獲得8個月的工資。郭海領到的名為獎金實為補償的500元,應予以扣除。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郭海自2010年5月1日起自2011年1月20日的8個月平均工資為804元/月,故物業公司應當以此標準支付郭海的雙倍工資5932元。為此,雨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成都某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支持。成都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付給被告8個月工資5932元。案件受理費10元,由成都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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