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發生勞動爭議怎么辦?
2011-06-09作者:未知來源:山東工人報
2009年2月,張某被一家沙場聘為司機,與沙場老板劉某書面約定每月工資為3000元。2010年6月,張某駕駛車輛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膝蓋粉碎性骨折,花去醫療費用4萬余元,經鑒定為傷殘6級。因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2011年4月,張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和傷殘待遇,補發2010年4、5月份的工資。
審理中,沙場老板劉某辯稱:沙場營業執照早在2008年4月就被工商局吊銷,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張某之間為勞務關系而非是勞動關系,本案不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仲裁委認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9條規定:“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非法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9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本案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并追加劉某為共同被申請人。經查明,張某訴稱的事實確實存在。仲裁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3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規定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5條確定的賠償基數,進行多次協調。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劉某負擔張某醫療費并支付一次性賠償金7萬元,支付欠發的2個月勞動報酬6000元。張某放棄其他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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