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用工不上保險 職工可向上級企業索賠
2011-06-09作者:未知來源:中工網——《勞動午報》
司某2010年被某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招錄為保險推銷員,計酬辦法是底薪加業績,但底薪大大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
由于保險推銷工作不好做,司某準備辭職,但自從司某工作以來公司一直沒給司某上養老保險,于是司某提出讓公司補繳,可公司不同意。司某打算申請仲裁,但又拿不準分公司可否作為用人主體,于是向法律人士咨詢。
法律人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這類分支機構作為用工主體直接用工,以分支機構的名義依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中,可以作為行政相對人、當事人。
在責任承擔上,如果分支機構因財力有限無法獨立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由設立它的法人單位承擔。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則不準許以分支機構的名義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這類分支機構不能作為用工主體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單位委托,以用人單位的名義依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在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中,應以委托單位作為行政相對人、當事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承擔。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